农林牧渔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:
增值税优惠
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:从事种植业、养殖业、林业、牧业、水产业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的列入《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》的初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。
基层民贸企业和供销社免税:从1998年1月1日起,对县以下国有民贸企业和基层供销社销售货物,免征增值税。
蔬菜批发零售免税:从事蔬菜批发、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。
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免税: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、大豆免征增值税。
农产品增值税抵扣:农业生产者个人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可作为扣税凭证抵扣税款。
企业所得税优惠
企业从事农、林、牧、渔业项目所得:可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。
蔬菜、谷物等种植所得:免征企业所得税。
农作物新品种选育所得:免征企业所得税。
中药材种植所得:免征企业所得税。
远洋捕捞所得: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。
花卉、茶等种植所得: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。
个人所得税优惠
个人或个体户“四业”所得: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。
其他优惠
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:免征营业税。
土地承包金(租金):免征营业税。
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利息收入:免征营业税。
国有粮食企业财政性补贴收入:免征营业税。
供销社保管国家储备棉财政性补贴收入:免征营业税。
农村信用社金融保险业务收入:按3%的税率征收营业税。
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旨在鼓励农、林、牧、渔业的发展,减轻相关企业和个人的税收负担,促进农业产业链的健康发展。建议相关企业和个人充分了解并合理利用这些政策,以最大限度地享受税收优惠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