欺诈发行股票罪的判罚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六十条规定,结合具体情节确定刑罚。以下是关键判罚标准:
一、基本刑罚标准
自然人犯罪 在招股说明书、认股书等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编造重大虚假内容,发行股票或企业债券,数额巨大、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
,并处罚金,罚金为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的 1%-5%。
单位犯罪
对单位判处罚金,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。
二、从重处罚情形
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,可认定为“情节特别严重”,处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:
非法募集资金数额特别巨大;
发行后资金无法兑付,导致重大损失;
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。
三、其他相关处罚
行政责任: 未经核准擅自发行证券的,责令停止发行、退还资金并加算利息,对直接责任人罚款30万元以下; 民事责任
四、立案标准
数额标准:非法募集资金数额需达到 2000万元以上,且达到“数额巨大”的认定标准。
五、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
初犯或偶犯;
未获实际利益或获利较少;
主动退赃退赔等。
注意:具体量刑需结合案件中的虚假内容性质、发行规模、后果严重程度及犯罪主体等因素综合判断。